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连续多年提供法律服务,放任风险发生,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来源

马夫观法

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报社、某杂志社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产生争议,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二审中认为,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连续多年提供法律服务,放任风险发生,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案涉及某律所在为某报社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产生的费用结算问题,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费和特定项目(如X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服务费。

某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报社、某杂志社连带立即支付我方法律服务费1746800元;2.判令某报社、某杂志社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期间LPR利息175165元(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报社、某杂志社均系事业单位法人,某报社系某杂志社的举办单位,两个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19年9月变更为徐某。

2016年7月15日,某报社与某律所签订为期5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内容及收费方式。X项目委托:2016年8月,某报社委托某律所处理X1号房产土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事宜,但由于资金紧张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12月7日,双方召开会议形成记录,确认除X项目外其余费用为380000元,X项目费用另行协商。

一审审理中,法院对某报社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审判决:某报社支付某律所法律服务费580000元(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费380000元和X项目服务费200000元)。某报社支付某律所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某律所其他诉讼请求。

某律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某律所提交的2020年12月7日的会议记录具有协议性质,双方对拖欠律师费进行了确认。该记录虽未正式命名为协议,但内容符合协议的法律特征,应视为合同成立。2.某律所主张其减免部分费用的前提是某报社立即支付欠款1366800元。由于某报社未履行付款义务,减免不应生效。3.某律所认为利息应从2020年12月7日起算,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立案之日起算。某律所多次催促支付拖欠律师费,签署会议记录时已明确支付时间和金额。4.某报社作为国家事业单位,长期拖延支付律师费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应受到法律制裁。

某报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仅支付服务费380000元,并由某律所承担案件受理费。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范围、权限及收费等事项。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争议。2.某律所采用告知型收费模式,未事先征得某报社书面同意,收费过程显失公平。尤其是X项目收费1366800元,某报社从未签字盖章同意。3.某律所自2016年起接受X土地确权登记委托,至今未能办理完毕,且未提供书面报告说明进展情况。某报社自行启动办理后发现无需支付额外费用,故一审判决支付200000元服务费显失公平。4.某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具备更强的法律规范意识,不应使用告知型收费模式,且应对未提交关键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某杂志社同意一审判决,认为其与某报社权利义务独立、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各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某律所提交三组证据证明其在X项目中的工作成果及费用合理性;某报社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行启动办理补证程序及解除委托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仅体现双方协商过程,未形成最终协议,不宜认定为具有合同效力。风险承担。某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理应知晓不签订合同的后果和风险,但其在长达数年时间里,在双方没有就除基本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费金额达成一致、且没有就X项目如何收费单独签订合同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连续多年为某报社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明显属于放任这种风险发生,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常年法律服务费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在案证据,酌情确定X项目服务费2000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全额支持某律所主张的常年法律顾问费380000元合理。

二审法院作出(2023)京02民终147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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