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只能就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不得再对原裁判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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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01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民事诉讼法》 第234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1.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只能就原生效裁判的内容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就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霍庆涛、国家开发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829号。 文书节选:针对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二条亦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从提高诉讼效率、高效化解当事人纠纷的角度出发,采取了限制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的处理方式,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确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即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应向高院报核,未经高院审核直接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确属不当。 案例索引:《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耒阳分校、邓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93号。 文书节选:关于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衡阳中院及湖南高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错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案衡阳中院经审查拟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未向湖南高院报核,未经湖南高院审核直接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确属不当。另申诉人提出复议案件立案后未向其发受理通知书的问题,经查属实,亦属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毛晴,基本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再审申请人毛晴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终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晴申请再审称,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是关于执行异议发起后如何处理的规定,其中包含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标都是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故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可能存在的矛盾判决,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2条,要求选其一。案外人没有申请再审,而是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故案外人仍享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执行标的(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已经转让并占有、价款已经支付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这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因此不可能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相矛盾。原审法院裁定要求毛晴启动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也是错误的。(二)受到虚假诉讼伤害的普通债权人,有权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案涉的民间借贷是虚假的,卖房给毛晴的李健称没有向王维康借过钱。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毛晴作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2016)冀04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的毛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邯郸中院裁定驳回了毛晴的执行异议申请。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毛晴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毛晴关于其“仍享有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认为“毛晴在已经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的情况下,不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适用法律正确。至于毛晴提出“受到虚假诉讼伤害的普通债权人,有权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再审申请理由,因其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亦不能成立。 综上,毛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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