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民事执行和保全
2022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规则和常见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作了详细规定”。笔者现就《指引(二)》的学习,整理上、下笔记两篇,本篇为上篇,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规则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审查执行法院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处置权。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享有处置权系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之一。 2. 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针对实体的权益。 3. 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4. 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中主张的实体权益是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确权或形成性质的法律文书,主张其享有所有权,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原则上应予支持。但:法律文书系根据伪造的证据、规避执行或损害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或取得的;或属可以撤销的仲裁裁决的除外。 (2)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确权或形成性质的法律文书,主张其享有所有权,由此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是实际权利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九民会纪要》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九民会纪要》并不以生效裁判作出的时间先后,而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性质,判断可否排除执行。根据《九民会纪要》第124条的规定:生效裁判将执行标的确权给案外人的,可以排除执行;生效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5.审查案外人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顺位,根据法定优先权—物权—债权(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平等的顺位,予以处理。 二、常见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 (一)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6.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参照适用《查扣冻规定》第十五条或者《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在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通过以房抵债方式或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与被执行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支付全部价款,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排除执行的,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对“案外人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7.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消费者以物权期待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排除执行的条件作了细化,对“案外人主张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常见情形作了列举。同时强调,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开发的商品房买受人,其主张只要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一条规定情形的,或《查扣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其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应予以支持。 8.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物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处分,如案涉不动产已办理物权预告登记的或案涉不动产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且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应予支持;案涉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已经失效,或者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后办理预告登记的,不予支持。 同时强调,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为实现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对其建设施工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除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且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外,不能排除执行。 9. 强调权利保护的顺位为: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一般物权期待权—普通债权。 笔者认为,《指引(二)》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权利的来源不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的规定;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源于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于债权源于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一般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源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就不动产排除执行而言,《查扣冻》规定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关系;在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时,应优先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但也可以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这与156号指导案例(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的裁判要旨一致。 (二)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向其购买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0.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向案外人购买且已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或其他执行措施,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请求解除查封或排除执行的,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如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已存在另案关于解除或撤销合同的生效判决,则对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如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尚未取得关于解除或撤销合同的生效判决,则对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关于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中止审理。 (三)案外人基于借名买房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2.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该案外人以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