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邮寄送达裁判观点三则

来源

兑诚法律人

(2021)最高法民终1047号 采用邮寄方式向被告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邮递信息显示退回。此后,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图片 (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图片 (二)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 对于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舒兰农商行向唐某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本案是针对舒兰农商行与南充农商行之间《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晋城银行、渤海信托及小叶公司不是南充农商行诉讼所依据合同的当事人。且晋城银行等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遗漏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137号 (一)关于一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应当及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开庭传票。而通过查阅本案一审卷宗,未发现任何向泰邦控股公司送达上述文件的材料。经本院向一审法院求证,该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并附《机关发文簿》记录页(复印件),其上虽然载明于2016年12月21日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由于一审法院未保存该邮寄材料的原始单据及签收材料。故无法得知其邮寄地址是否正确、邮寄材料的种类、该邮件是否签收及由何人签收。故上述《情况说明》及其所附《机关发文簿》不足以证明一审法院曾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案涉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 (二)关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018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