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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任等与董某东、重庆耀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华、龙某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案件中,人民法院没有向保险公司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是否违法?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4民初70号 二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法院(2020)云06民终1765号 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申3293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案件中,人民法院没有向保险公司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再审。 裁判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申3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任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耀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某美 再审申请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任等、董某东、重庆耀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华、龙某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法院(2020)云06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诚保险合川支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安诚保险合川支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为:1、原审判决未查明“驾驶人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驾驶员董某东所持增驾A2驾照仍在实习期,原审判决认为“驾驶员董某东虽系实习期,但该车还有符合驾驶此种车型的驾驶员张伟共同驾驶,这符合交通法规要求”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明确将“驾驶人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写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免责事由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2、原审判决对牵引车方和挂车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未予调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为牵引车加挂车,其中牵引车归投保人重庆耀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保人仅在保险人处投保了该牵引车,而挂车归被申请人王某华、龙某美之前注册的公司所有,未投保。即使原审法院认为保险人不能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免责,也没有查清牵引车方与挂车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事实表明,导致驾人董某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主要过错方为挂车方。3、申请人二审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未告知申请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未以任何方式(书面、电话或口头均无)向申请人询问、了解事实,而径行向申请人邮寄判决书。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核查本案二审电子卷宗,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没有向安诚保险合川支公司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安诚保险合川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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