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双方和解,民警搁案不查被控徇私枉法罪

来源

争议解决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1〕Z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任怀远县公安局责任区刑警二队科员,现任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派出所副所长,现住蚌埠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1年5月8日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健、赵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27日宋某某到怀远县公安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报案称被孙某甲强奸,案件由被告人朱某某所在办案组(组员王某某、吴某某)承办,朱某某系办案组组长。报案当天宋某某提交了案发时所穿内裤,并被带至怀远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提取了阴道擦拭物,案件材料及生物检材均由被告人朱某某保管。案发后,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到怀远县常坟镇**村口头传唤孙某甲但未找到,同年12月1日在村内询问了两个证人,后未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宋某某报案后,孙某甲家人请托孙某乙、孙某丙等人从中调解。孙某乙找到被告人朱某某,希望能将案件撤销或者搁置不查,不要追究孙某甲的责任。后经孙某乙等人多次调解,2011年1月中下旬一天上午,孙某乙携带孙某甲家人给的10万元现金与宋某某、宋某某丈夫孙某丁等人到怀远县公安局刑警二队签署调解协议,朱某某在场,因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宋某某拒绝签署。 当日中午孙某乙、宋某某等人吃饭时,孙某乙给了孙某丁9.7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孙某乙将此情况电话告知朱某某,之后朱某某将案件搁置不查。 2014年10月,宋某某因与孙某甲发生矛盾,到怀远县公安局刑警二队询问孙某甲强奸案件处理情况,2015年2月,怀远县公安局对孙某甲涉嫌强奸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孙某甲因犯强奸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本院制作和调取的任职文件、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蚌埠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21页,光盘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中规定,10.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相当于极大地减轻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犯罪。对于“民间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解释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显然,强奸罪不应被包含在内。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