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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李某中与陈某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保险公司在上诉状中加盖理赔业务专用章而并非公章的行为是否具有上诉效力?保险公司能否就终结二审审查裁定申请再审? 案件索引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民终1765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7877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因保险公司在上诉状中加盖理赔业务专用章未产生上诉效力而被二审法院裁定终结二审审查的,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因此,保险公司针对本案二审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裁判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7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冰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中、陈某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民终1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寿保险肇庆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对保险赔偿金额进行改判。理由如下:1、二审裁定中关于人寿保险肇庆公司用理赔业务专用章上诉不具有诉讼行为及超过上诉期限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寿保险肇庆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且在有效期内缴纳上诉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人寿保险肇庆公司提交上诉状时,一审法院并未要求补正。二审法院受理后电话告知人寿保险肇庆公司理赔业务专用章没有上诉效力,并未提出需要人寿保险肇庆公司对理赔部作出特别授权或补交由公司盖章的上诉状,庭后才要求补交由公司盖章的上诉状,故人寿保险肇庆公司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本案为侵权赔偿案件,人寿保险肇庆公司并非侵权人,是基于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也是属于理赔行为的一种,因此理赔业务专用章具有上诉效力。2、人寿保险肇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二审裁定终结本案二审审查,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因此,人寿保险肇庆公司针对本案二审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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