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王某芳、寇某超与孙某峰、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14个月死亡,其亲属不愿进行尸检并将尸体火化导致死因无法鉴定,侵权人是否应对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二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7136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8390号 裁判要旨 根据受害人的医疗诊断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受害人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左颞硬膜外血肿等外伤,在事故发生后经过约50天住院保守治疗,又于2017年进行了多次就诊医治,同时受害人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进行过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等。涉案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颅脑损伤距离其死亡时仅1年多时间,并无充足证据认定其损伤已彻底康复,在受害人死亡后亲属不愿意进行尸检将尸体火化,死因已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据上述情况,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涉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和既往疾病均应与受害人死亡存在关联性,并酌情认定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占责任范围的1/3,是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裁量作出的判定。 裁判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8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寇某超 一审被告:孙某峰 再审申请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芳、寇某超,一审被告孙某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7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王某芳、寇某超主张寇某齐死亡系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一、二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芳、寇某超一直未对寇某齐的死亡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提供证据。寇某齐于事故发生14个月后死亡,死亡原因未查明。被申请人拒绝进行尸检。寇某齐自身存在较严重的疾病。一审法院认定寇某齐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首先应为寇某齐死亡与涉案交通事故有关,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积极事实的情况下原审要求申请人对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