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外卖配送员在为餐厅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伤的,餐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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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外卖配送员李某林自述,其只为某口味麻辣拌单独送餐,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其为某口味麻辣拌送餐途中,且某口味麻辣拌自认其通过美团APP接单后,安排李某林从事送餐服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计算报酬,某口味麻辣拌每日根据李某林的送餐单数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结合以上事实,李某林与某口味麻辣拌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李某林在工作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应由某口味麻辣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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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配送员在为餐厅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伤的,餐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二审: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3127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申5577号

裁判要旨
根据外卖配送员李某林自述,其只为某口味麻辣拌单独送餐,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其为某口味麻辣拌送餐途中,且某口味麻辣拌自认其通过美团APP接单后,安排李某林从事送餐服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计算报酬,某口味麻辣拌每日根据李某林的送餐单数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结合以上事实,李某林与某口味麻辣拌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李某林在工作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应由某口味麻辣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辽民申55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市新抚区某口味麻辣拌小吃部站前街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林
再审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某口味麻辣拌小吃部站前街店因与被申请人任某伟、李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口味麻辣拌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如下: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根据旧民诉法的规定,以再审申请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为由,对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承包协议》未做审查,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关于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不应采信”一节,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已尽到自己所能的最大义务,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应当是法院审查的范围,李某林不出庭应诉的消极后果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以李某林未出庭对《承包协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就认定《承包协议》的内容不是真实的,是错误的。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与李某林之间系承揽法律关系而非劳务法律关系。根据再审申请人与李某林之间的承包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李某林承包再审申请人的送餐工作,并且交通工具系李某林租用再审申请人的电瓶车,可见交通工具系属于李某林自行提供。协议第5条更是约定:在经营活动中,各为独立个体,乙方(李某林)在送餐中发生交通及其他安全事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故根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某林之间的《承包协议》可以看出,李某林自愿承包再审申请人的送餐工作并自行提供交通工具,再审申请人通过美团APP接单后,由李某林承包送餐工作,按照双方约定送餐的单数双方进行结算。故本案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林在抚顺市××队××队的自述,其只为某口味麻辣拌单独送餐,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其为某口味麻辣拌送餐途中,且某口味麻辣拌自认其通过美团APP接单后,安排李某林从事送餐服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计算报酬,某口味麻辣拌每日根据李某林的送餐单数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结合以上事实,李某林与某口味麻辣拌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李某林在工作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某伟受伤,应由某口味麻辣拌承担赔偿责任。因某口味麻辣拌在二审期间所提交的《承包协议》载明签署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该证据,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真实性无法核实,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某口味麻辣拌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抚顺市新抚区某口味麻辣拌小吃部站前街店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抚顺市新抚区某口味麻辣拌小吃部站前街店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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