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驾驶员达到醉酒标准,但事发时是否醉酒系因其逃逸而无法认定的,应当支持保险公司行使交强险的追偿权!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对于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的,保险公司在先行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驾驶员追偿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会严格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追偿权的规定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基本不会支持保险公司的追偿主张。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则是一个重大变化,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明确: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在事故发生多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后自认饮酒驾驶,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驾驶员达到醉酒标准,但肇事时是否醉酒系因驾驶员逃逸而无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负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法定义务。遗憾的是,本案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却置伤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驾车逃逸,不仅显示驾驶员道德法律意识欠缺,客观上降低了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的可能性,更严重侵犯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直接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查处及事故责任认定上的困难。事故发生多天后驾驶员被查获归案,必然导致无法客观准确体现出事故发生当时的酒后状态。驾驶员的行为不仅应在道德上予以严厉谴责,更要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评价。“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驾驶员因肇事后逃逸导致无法查明肇事时是否达到醉酒状态,故肇事时是否醉酒的举证责任应由驾驶员承担,现驾驶员未能证明其肇事时未达到醉酒状态,故应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的体现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导向指引功能,对保险公司要求驾驶员偿还垫付款19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与钱某光、钱某祥追偿权纠纷一案
——虽然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驾驶员达到醉酒标准,但事发时是否醉酒系因其逃逸而无法认定的,应当支持保险公司行使交强险的追偿权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3)苏0921民初217号

裁判要旨

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在事故发生多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后自认饮酒驾驶,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驾驶员达到醉酒标准,但肇事时是否醉酒系因驾驶员逃逸而无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负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法定义务。遗憾的是,本案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却置伤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驾车逃逸,不仅显示驾驶员道德法律意识欠缺,客观上降低了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的可能性,更严重侵犯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直接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查处及事故责任认定上的困难。事故发生多天后驾驶员被查获归案,必然导致无法客观准确体现出事故发生当时的酒后状态。驾驶员的行为不仅应在道德上予以严厉谴责,更要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评价。“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驾驶员因肇事后逃逸导致无法查明肇事时是否达到醉酒状态,故肇事时是否醉酒的举证责任应由驾驶员承担,现驾驶员未能证明其肇事时未达到醉酒状态,故应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的体现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导向指引功能,对保险公司要求驾驶员偿还垫付款19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与灌云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某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一审:连云港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1037号二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3074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85号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第三人赔偿后,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交强险追偿权的,有权就其实际支付的全部保险赔偿金向侵权人追偿。侵权人主张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份额限制追偿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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