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推送案例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持军队驾驶证的人必须履行一定程序,获得公安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获得民用车驾驶证,获得驾驶民用车辆的行政许可。驾驶员未申领民用机动车驾驶证而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普通民用车辆的,属于无证驾驶。
杨某礼与王某瀚、黄某莺、李某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未申领民用机动车驾驶证而是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普通民用车辆的,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568号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284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3170号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3日,王某瀚驾驶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区蒲阳路方向沿建设路往天乙街方向行驶,左转弯时与骑行自行车通过路口的杨某礼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并致杨某礼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礼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礼被送入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杨某礼伤情经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礼2013年2月23日因车祸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智能损害,视神经萎缩、视野缺损、截瘫及颅骨缺损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六级、六级、十级。 王某瀚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系黄某莺,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均在有效期以内。事发时王某瀚持有的驾驶执照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事故车辆为普通民用车辆。王某瀚于2013年12月9日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机动车驾驶证。 杨某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88218.8元。
法院裁判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瀚是否系无证驾驶问题。本案在审理中查明王某瀚事发时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王某瀚驾驶普通民用车辆时并未按照其规定向机动车驾驶证颁发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法院认为王某瀚未及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应当视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之规定,平安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本次事故的伤者杨某礼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另行起诉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故作出(2014)都江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某礼各项损失共计49008.4元、王某瀚赔偿杨某礼各项损失共计377587.7元、黄某莺赔偿杨某礼各项损失共计211561.4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瀚、杨某礼等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本案事发时王某瀚持有的驾驶执照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且该驾驶证在投保时被平安保险公司认可并备案,故王某瀚驾驶普通民用车辆不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即使属于无证驾驶,平安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平安保险公司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王某瀚未申领民用机动车驾驶证而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普通民用车辆,应属无证驾驶。因王某瀚系无证驾驶,故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王某瀚、黄某莺主张平安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作出(2015)成民终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杨某礼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法院适用公安部的规定来否定军队驾驶证的合法性及效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同样有权颁布驾驶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仅规定了持有军队驾驶证的人员有权申请民用驾驶证,并非禁止持有军队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民用车辆,王某瀚持有军队驾驶证不属于无证驾驶,平安公司应在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本次事故中王某瀚是否无证驾驶,平安公司是否在第三者险内免赔的问题。王某瀚事发时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也就是说持军队驾驶证的人必须履行一定程序,获得公安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获得民用车驾驶证,获得驾驶民用车辆的行政许可。王某瀚驾驶普通民用车辆时并未按照规定向机动车驾驶证颁发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其未及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应当视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属无证驾驶。因王某瀚系无证驾驶,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故作出(2016)川民申3170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某礼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第十九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现役军人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现役军人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3]17号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发生事故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02]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必须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因此,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二ΟΟ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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