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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在网上发文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的张奎香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而起诉书列举的“具体事实”中,有一条为“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引发争议。文章称,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山东一农妇因信访被控寻衅滋事罪的罪证之一,是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刑诉〔2023〕4号被告人张奎香,女,196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住山东省东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10月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疫情在东明县公安局隔离点隔离)。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奎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东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东明县城区广播局片区棚户区改造,并对位于该片区的被告人张奎香家庭的房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人张奎香及其家人对决定不服并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判决驳回;因不服该判决又于2019年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对被告人张奎香家庭的房屋强制拆除。之后被告人张奎香在该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闹访和网上投诉,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5月18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返接回,并被东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菏泽市信访局缠访、闹访。3.被告人张奎香于2022年4月19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缠访、闹访,在政府南门下跪引发人员围观,借以制造影响,被当地执勤民警发现并带离现场。4.被告人张奎香于2022年9月11日,以外出打工名义到北京伺机缠访、闹访,9月18日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南关居委会工作人员接回。5.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房屋补偿方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牛汪涛、李建国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奎香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奎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附:1.被告人张奎香现因疫情在东明县公安局隔离点隔离。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3.量刑建议书1份。(以上《起诉书》内容系电脑提取文字,以正式文本为准)
对此,很多法律人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网上投诉,这是信访人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何罪之有呢?即便是投诉错误、重复投诉,不过是不予受理罢了,怎么能因为频繁,就作为犯罪事实呢?此外,根据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只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是寻衅滋事罪的触犯条件。在官网上投诉,内容只有登记注册之后进入国家信访局网站的后台,才可以发现,根本不会进入公众视野,何来破坏社会秩序呢?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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