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意见并不统一。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界定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无效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哪些又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过错来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必须分析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财产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由此可见,这里的过错特指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这里的损失特指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
鉴于此,对于停工损失费的承担,必须先分清哪些损失是无效合同造成的,哪些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对于不是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基于诚信原则,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承担。因此,即使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停工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该责任就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发包人承担。综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也不应该盲目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而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停工时间,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承包人须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第四,一审判决关于停工损失数额,垫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的认定是否正确。中铁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因迅通公司的原因造成停工的,迅通公司应赔偿其实际发生的停工损失。由于迅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其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停工损失。但协议书是无效合同,其合同约定的该部分条款当然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中铁公司提交的关于停工损失的证据中,迅通公司认可其中关于施工现场的电费损失91560元,该部分损失确实实际发生,故一审判决对该部分实际损失91560元予以认定正确。至于中铁公司主张的其他停工损失如现场租赁材料费、工资及伙食费、保安服务费等、拖欠钢材款项利息等,其提交的证据均是其单方制作或提供,迅通公司并未参与、亦未确认。这部分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该部分停工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以及发生的合理性,亦无法证明均与涉案项目有关或者是迅通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一审判决对中铁公司提交的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中铁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的证明实际垫资时间及数额,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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