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权衡与准绳
重复保险仅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保险中并不存在重复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购买的保险数量赔偿。
司法实践
案情概述:吴甲于2018年11月3日在手机保险平台购买了两份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被保险人为吴甲的母亲吴乙。2019年5月30日,案外人汤某倒车时不慎撞倒吴乙,致其受伤。2019年7月,吴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同意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两份保险金”为由,拒赔并退还吴甲147元的保险费。
法院认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保险不属于我国法律中的重复保险,该重复购买的多份保险合同在无法定合同无效情形下均成立且有效,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
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3753元。
小权说法
消费者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保险,此种⾏为是否构成重复保险?重复购买的多份保险的效⼒应如何认定?保险事故发⽣后应如何进⾏理赔?
⾸先,从我国保险法第五⼗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可知,重复保险是指投保⼈对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该规定被置于“财产保险”⼀节,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重复保险仅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保险中并不存在重复保险。
其次,我国现⾏法律中并未禁⽌重复保险⾏为,也未禁⽌在同⼀家保险公司购买多份内容完全相同保险的⾏为,基于法⽆禁⽌即⾃由的法理,在没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合同⽆效的情形下,⽆论是重复保险还是在同⼀家保险公司购买的多份保险均有效,在没有发⽣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任何⼀⽅不得擅⾃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保费时已明确知悉被保险⼈情况及投保份数,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投保不符合要求应尽快⾏使合同解除权,与投保⼈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等⽅式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不是在事故发⽣后、被保险⼈提出理赔要求时单⽅解除合同、退还保费。
再次,在同⼀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了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保险在发⽣保险事故进⾏理赔时需视保险的性质区别对待,即在同⼀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了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财产保险应当类推适⽤重复保险的理赔规则,在同⼀家保险公司重复购买了多份内容完全相同的⼈⾝保险(除医疗保险等补偿型保险外)不应类推适⽤重复保险的理赔规则。本案中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支出远高于两份合同医疗费赔付最⾼额之和,两份合同均予以最⾼额理赔并不会导致被保险⼈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故本案中的两份保单权益均应予以理赔。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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