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撤销之诉——未经审批征收集体土地,26位村民状告县政府!

来源

万典律师

裁判要点:

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漯快速通道拓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占用原告集体土地,应当经过相应的职权部门审批,被告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相关职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作出《关于西漯快速通道拓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原告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答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

郭xx等26人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平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郭xx等26人系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与房屋。2018年11月8日,西平县人民政府为了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群众通行,作出《关于西漯快速通道扩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下发了补偿安置登记表,因对补偿不满意,且没有见过审核征地审批文件,郭xx等人拒绝补偿登记。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款,郭xx等26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肖以荣、吕磊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真听取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26位当事人基本都有土地使用证,其房屋都为合法建筑。

而且经过律师调查发现,郭xx等26位当事人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是征收的必备前置程序。西平县政府从未向郭xx等人出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且在征收决定中也完全没有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西平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明显违法。

除此之外,西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并未作出拟征收补偿方案,也未就征收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导致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很多被征收人对该项目普遍存在不满,政府部门对此也没有召开听证。

法院审理

随后万典律师协助郭xx等人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

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漯快速通道拓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占用原告集体土地,应当经过相应的职权部门审批,被告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相关职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作出《关于西漯快速通道拓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原告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答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于2018年11月8日公告的《关于西漯快速通道拓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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