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型案例497——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

栗子法律之民事法与劳动法

2023年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发布4起典型案例

王某入职某加油站工伤赔偿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点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法律性质亦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侵权人已支付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劳动者可以兼得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3日,王某入职某加油站,从事加油工作。工作期间,加油站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28日,王某上班途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所受事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被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3月8日,王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47034.6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加油站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王某有权请求加油站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法律性质亦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侵权人已支付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劳动者可以兼得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能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分担风险,也可以防止侵权人以工伤保险赔偿逃避其民事法律责任。否则,可能造成因选择性确定责任主体而带来道德风险,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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