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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
“假离婚”是指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汽车及其他大额财物归配偶所有,自己“净身出户”,以逃避债务。遇到这种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此危害债权的约定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谢某外欠货款142万元,被诉庭审后第二天突然与妻子梁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房产车辆归妻子梁某所有。债权人王某认为谢某恶意转移财产,自己的货款将难以执行到位,遂立即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基于此,本文以该案例为引,探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带来一定思考。
正文字数:30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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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判决谢某偿还货款142万元。该案执行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谢某前妻梁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及一台车辆。而梁某则以王某所诉欠款系谢某个人债务、其与谢某已离婚、房屋车辆系个人财产为由,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封。王某得知二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谢某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亦于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谢某与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经查,涉案房产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二人于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案“假离婚”是指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汽车及其他大额财物归配偶所有,自己“净身出户”,以逃避债务。遇到这种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此危害债权的约定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谢某外欠货款142万元,被诉庭审后第二天突然与妻子梁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房产车辆归妻子梁某所有。债权人王某认为谢某恶意转移财产,自己的货款将难以执行到位,遂立即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基于此,本文以该案例为引,探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带来一定思考。
庭审后第二天即2022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财产部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谢某负责偿还。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谢某与梁某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宣判后,二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案件评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若为无偿行为,如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则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2.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三、债权人起诉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条件
1.债权合法性与确定性: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确定的,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所谓确定的债权,是指已经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并确认的债权。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存在、产生原因或内容存在争议,债权人则无法行使撤销权。
2. 财产分割条款不具合理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综合方案。评估财产分割条款的合理性,需考虑离婚原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老人的赡养责任、放弃财产的属性、财产分割的金额或比例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因素。
3.债权人权益受损及判定:
(1)当债务人在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时,若债务已到期但未清偿,且此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尤其是当法院因债务人无可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时,债权人可认为其权益受损。但如债务人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则无需申请撤销。
(2)判定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损害债务人清偿能力,应以签署离婚协议的时间为准,而非债权人起诉时。因为签署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已重新分配,债务人的后续财产变动不应归责于其原配偶。
(3)债权人通常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的配偶知晓债务人放弃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权益,如债权人已告知配偶等事实。
4.撤销权在行使期限内: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将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5.债权在债务人离婚前存在: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在债务人离婚之后,则该债务一般与债务人配偶无关,债权人也无法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高价买入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权益落空的情形时有发生,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债权。本案案涉房产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他们共同享有。然而谢某在对王某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与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全部放弃,归梁某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存在使王某的债权实现困难或不能实现的可能,对王某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这种无偿的财产转让行为,极大可能使王某的债权实现变得困难甚至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在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行为的请求。并且他的诉讼请求仅限于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不涉及谢某与梁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这一人身关系问题。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该判决合法且合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一纸薄薄的离婚协议,绝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规避责任的“避风港”。在夫妻携手共度的岁月里,形成的共同债务,是两人共同的责任与担当。然而,有些人却企图通过一纸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全部划归一方名下,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径,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更是对债权人权益的公然侵害。当这样的离婚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撤销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这一权利,让那份看似“完美”的离婚协议失去法律效力,还原事实真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信,是为人处世之根本。在债务面前,若是一味地“挖空心思”、耍小聪明,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那无疑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到头来,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落得个声名狼藉、身败名裂的下场。因此,我们应该恪守诚信原则,勇敢面对债务,积极履行责任,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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