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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裁判要旨
本案中,尽管买方已全数支付购房款项,但由于未完成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其权利仍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存续,仅能请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一审法庭决定不予支持买方关于确认房产所有权的诉求,该裁断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
争议焦点恒大部分楼盘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作为购房人是否享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意见上诉人孔凡靓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其对案涉房产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核心在于孔凡靓是否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经调查,尽管孔凡靓已与中银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款,但因房产在法院查封前未完成交付,孔凡靓未实际占有,且未办理产权登记,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支持排除执行请求。孔凡靓主张适用第二十九条关于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但因其购买房产为商业用途而非居住,与事实及合同矛盾,且其经常居住地不在该房产所在地,故亦不满足第二十九条适用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因未办理所有权过户,孔凡靓对房产仅有基于合同请求中银公司履行义务的权利,不享有所有权,一审法院未支持其确认所有权请求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孔凡靓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原审判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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