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工程法务
汇编者按:法明传文件内容大部分属于法院工作操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往往都是针对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统一、争议比较大的事项,而由于司法解释制定的标准更高、流程更长,为快速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调整各地不一的做法,以“法明传”文号作出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法明传文件很多内容会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吸收、代替,如最高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中列明废止的103件司法解释中就包含法明传〔1993〕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通知(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关于变卖价确定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领会《网拍规定》关于确定一拍、二拍起拍价的精神,在评估价(或市场价)基础上按《网络规定》进行降价拍卖。
五、关于竞买人资格确定的问题。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确定的变卖平台。
六、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流程问题。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加价幅度参照我院法明传(2017)第253号通知要求进行设置。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关于网络司法变卖结束后相关事宜处理的问题。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八、关于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如何处理的问题。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络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九、关于未经拍卖直接变卖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未经拍卖直接变卖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变卖。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辖区内法院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开展好网络司法变卖工作。我院已根据上述规则要求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程序改造,同时一并开发内网变卖操作系统,系统具体上线时间及操作手册将另行下发。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中注意收集辖区内法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16〕469号)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破产审判工作具有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优胜劣汰机制的独特功能,是人民法院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过剩产能化解的重要途经。因此,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破产审判职能发挥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当前,尤其要做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这是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为此,特就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事关当事人破产申请权保障,决定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启动,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依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影响破产程序正常启动。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的,应当登记立案。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三、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立案及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债务人及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在通知中向债务人释明,如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五、破产案件涉及的矛盾错综复杂,协调任务繁重,审理周期长,对承办法官的绩效考评应充分考虑这种特殊性。各高级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能够全面客观反映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的考评指标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法官承办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六、各级法院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同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机构、编制、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审判任务变化情况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建立破产援助基金,协调政府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妥善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
七、请各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对本辖区、本系统各级法院今年上半年立案的破产案件数量和破产审判庭设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2016年8月20日之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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