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涉“股权转让”16个相关案例的汇总: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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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析

一、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股东资格确认 初始章程 股权转让限制 回购

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股权转让 分期付款 合同解除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三、范某诉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瑕疵出资与股权转让合同系属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出让方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即为有效。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的出资情况对合同签订时股权的价值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出让方未实际出资,股权合同签订时,公司可能因为经营情况较好,亦会具有相当的资产,受让方基于对公司资产的信赖而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对股权价值的衡量并不受出让方出资情况的影响。故出让方并无必要告知自己的出资情况,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四、滕州市某置业公司诉连云港某木业公司、石某勇及第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当事人订立合同转让已经冻结或出质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因此无效

裁判要旨: 

对于连云港某木业公司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股权质押后再转让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亦认为,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将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该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即赋予抵押权更强的效力。由此可证,转让已经出质的股权,不会因股权出质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无效。连云港某木业公司该项再审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协议。

五、朱某某诉陆某某、上海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经多次转让后继受股东追偿权的行使要件

裁判要旨: 

即使“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股权经多次转让,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的全部继受股东承担资本填补的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继受股东有权追偿。继受股东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行使要件:一是继受瑕疵股权的股东履行了资本填补连带义务导致共同债务免除,二是继受股东履行的资本填补义务超过其在连带责任中的应分担部分。

六、广东某乙公司诉某甲生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负债等情形,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需对其签订《购买资产协议》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自己的其他行为承担责任。

七、刘某诉杨某、上海某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出让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亦应承担适当的竞业禁止义务

裁判要旨: 

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时也会出现针对股权出让方的竞业禁止条款。在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但相应的竞业禁止期间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

八、伯利兹籍居民张某某诉谢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复杂国际商事合同中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分原则

裁判要旨:
区分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主要应从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特征来判断。当事人关于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购买股权的约定系相关各方达成的一种商业安排,不同于让与担保中采用的转让财产的约定。一方当事人的经营权仅在回购期内受到一定限制,并未约定对回购期满后的股东权利进行任何限制,亦不同于股权让与担保常见的对受让方股东权利的约定。

九、万某某、万某新、侯某某诉甘肃某商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以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解除后果一并作出处理,不能仅就诉请解除一方的请求进行处理,应同时处理合同解除对主张履行一方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受让方也应返还取得的标的物。当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时,就减损价值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十、张某某诉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一、荥阳某铝业公司诉苏州某宝纳丽金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

裁判要旨: 

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十二、泰安某公司诉铁岭某公司、陈某、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

裁判要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是公司原投资者和所有者,对其持股期间发生的债务情况明知且熟悉,股权转让行为既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也不能产生债务消灭或者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原股东如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其持股期间即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退出公司的投资和管理,对于公司股东变更后发生的债务,不负有清偿责任。如果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后的债务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承诺书等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视为债务加入,原股东亦应对股权转让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某公司诉李某晋、洪某馨、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外国投资者受让具有义务教育办学内容的学校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受让义务教育机构的股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十四、喻某诉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张某云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尚未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后,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十五、上海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股权投资中心等、第三人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中股权回购约定涉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投资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投资方法。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所设定的投资条件,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时多设定以股权回购方式要求对赌方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权转让是对赌方在对赌失败后被动性受让投资方股权的合同约定,应属有效。

十六、赵某某诉某餐饮公司、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案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后,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即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该股东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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