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律师私自对无效合同进行见证,赔偿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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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言法

广东高院裁定唐某某律师私自见证租赁合同无效,未审查合同合法性,对刘某某债务承担20万元补充赔偿责任,提醒律师见证时需审慎审查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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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律师私自见证,不符合执业规范要求。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申1144号(2024年4月11日裁定)

案情:

1、2014年8月29日,刘某某等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租赁承包合同》,乙方缴纳300万元押金,甲方每月支付承包费15万元。

2、同日,被告唐某某律师对该合同作出一份《律师见证书》。

3、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4、原告起诉刘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租赁承包合同》无效,双方实际为借款关系,判决刘某某等返还285万元。

5、原告认为,被告唐某某律师在明知刘某某存在诈骗故意的前提下,违法出具见证书,属于共同诈骗行为,原告损失与律师见证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请求唐某某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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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广东高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刘某某等合同相对方不履行《租赁承包合同》项下义务产生的。唐某某作为律师,私自接受合同当事人的委托对前述合同进行律师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唐某某在见证过程中仅审查合同的真实性,未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其见证行为亦不符合《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二条关于律师见证的相关要求。原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力等具体情况,酌定唐某某对刘某某等人的债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律师见证时,应当审查见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初步判断该内容的形式合法性,确保当事人在律师面前亲自签名盖章。对于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内容,律师应履行审慎义务,不得出具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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