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向司法厅投诉律师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司法厅将投诉事项转给律师协会处理,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来源

京品课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部令第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司发通(2006)2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8号意见)规定,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江苏省司法厅作为江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在全省范围内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28号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首次接受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负责投诉案件的接待和初步审查,依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办理或转办。”第(四)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可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大案件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薛某辉于2016年9月2日向江苏省司法厅投诉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某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请求江苏省司法厅依法查处。江苏省司法厅收到投诉后,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关于薛某辉投诉材料的初审意见》,认为经过对薛某辉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分析投诉材料中相关内容,暂无证据可以证明律师周某某在相关案件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建议将投诉事项转省律协省直分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办理。江苏省司法厅的上述做法符合28号意见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某辉,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司法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柳玉祥,该厅厅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该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薛某辉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司法行政处理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苏01行初451号行政判决:驳回薛某辉的诉讼请求。薛某辉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7)苏行终195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薛某辉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某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二审引用司法部已经认为失效的1997年的司法部令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系适用法律错误。2.江苏省司法厅受理投诉后给予答复是法定职责。司法厅在办理申请人的第二次、第三次投诉案,都作出了投诉处理答复告知。而本案中,司法厅在2016年9月初受理投诉后,未履行依职权处理投诉和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显然违法。3.江苏省律师协会的答复书,实际上是支持律师虚假陈述以及与法官勾兑进行枉法裁判。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薛某辉以相关律师办案中存在虚假陈述向江苏省司法厅投诉举报后,因对江苏省司法厅的处理不服而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而提起本案之诉,其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司法部作出的(2017)司复决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确认江苏省司法厅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再审申请书的内容,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的焦点如下:

(一)司法部令第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否已失效。薛某辉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上述文件已经失效。本院经检索,司法部令第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1997年2月13日实施,迄今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废止,仍属现行有效。薛某辉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将薛某辉投诉事项转交省律协省直分会办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部令第5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司发通(2006)2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8号意见)规定,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江苏省司法厅作为江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在全省范围内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28号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首次接受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负责投诉案件的接待和初步审查,依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办理或转办。”第(四)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可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大案件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薛某辉于2016年9月2日向江苏省司法厅投诉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某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请求江苏省司法厅依法查处。江苏省司法厅收到投诉后,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关于薛某辉投诉材料的初审意见》,认为经过对薛某辉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分析投诉材料中相关内容,暂无证据可以证明律师周某某在相关案件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建议将投诉事项转省律协省直分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办理。江苏省司法厅的上述做法符合28号意见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司法部作出的(2017)司复决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和结果均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薛某辉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亦均无不当。

综上,薛某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薛某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娄俊涛

 书记员钱莹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