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王德林律师
黎某某于2022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残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以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人为黎某某,保险期为一年。
在被保期间,黎某某意外从高处坠落致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事故后残疾鉴定为九级。按照保险法规定,到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保险金责任。黎某某发生事故后,曾到保险公司对接理赔事项,但保险公司未为对黎某某所购买的保险项目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黎某某的合法权,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辩称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根据保险特别约定中的“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处10米以上(含10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陈述针对上述免责条款的提示是通过投保人已在电子保单上签字就单纯认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值得提出的是,该条款保险公司未采取特别的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予以提示;被保险人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前提是保险人需要向被保险人提供或展示保险条款,但是本案中黎某某陈述保险公司未向其提供和展示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可回溯的证据证明电子投保过程以及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综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应赔偿黎某某的合理损失。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问题,强调的是保险人是否起到提示的义务,当保险人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内容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时,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具有独立价值,履行标准应当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保险公司3理赔2保险公司 · 目录上一篇父母为孩子购买意外保险,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无故拒绝理赔下一篇人字梯工作时不慎摔落,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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