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型案例620——用人单位违法设定绩效考核内容并扣除相应绩效工资,劳动者有权主张返还

来源

南京法院 栗子法律之民商法与劳动法2024年07月31日 15:51四川

南京法院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天津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以王某未完成车位销售任务为由扣除其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绩效工资共计11050元。王某主张,某物业公司在绩效考核中设定车位销售任务,而销售的系人防车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上述绩效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国防资产的一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某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向业主销售人防车位,并以无法完成车位销售任务为由扣发绩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某物业公司返还王某绩效工资。

典型意义

绩效考核标准及内容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对不合法、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内容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合规化内部管理,真正发挥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从而促进员工以内部驱动力带动企业的发展。

(六合区法院)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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