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患者死亡未尸检,原因力大小无法认定,为何最终又赔31万

来源

西南法医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5日,葛某因“反复腰部疼痛伴活动受限3天余”,到A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腰椎间盘突出,腰部伴有坐骨神经痛。进行相关检查治疗后,葛某当日离开医院回家观察。

4月17日,葛某以“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病情未见好转”为由,再次到A医院就诊,初步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2.腰神经根炎;3.腰椎退行性病变。

4月18日02点21分,葛某被A医院疼痛科收住入院,给予镇痛消肿脱水治疗。

04:40,葛某出现双前臂、胸、腹壁皮肤多处皮疹,发红,痒,考虑过敏,给予相应处理。葛某胸部CT示双肺近胸膜下斑片状及结节状密度增高影,性质(感染?),双侧胸膜增厚黏连,并于当日转至A医院重症医学科,经初步诊断:1.肺部感染(细菌?病毒?真菌?);2.肺部高密度影性质待查:占位?;3.代谢性酸中毒;4.乳酸性酸中毒;5.低血容量;6.低钠血症;7.低钾血症;8.低钙血症;9.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10.腰神经根炎;11.腰椎退行性病变….,给予气管插管,抗感染、纤支镜吸痰灌洗、血液净化、输血、胸腔闭式引流等治疗。

5月3日上午,葛某心率下降,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持续心肺复苏,治疗后仍深昏迷,仍无自主呼吸,心率未恢复,于10点46分描记心电图呈一条直线,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重症肺炎;2.ARDS重度;3.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4.循环衰竭…

葛某死亡后,A医院向患者家属提出尸检建议,家属拒绝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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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A医院在为葛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能给予患者及时、规范、正确的诊断与治疗,并由此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于是便找到我们团队寻求帮助。

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接受了家属的委托。

2023年6月13日,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葛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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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门诊筛查:查阅门诊记录,未见关于常规生命体征如:呼吸、心率、血压、心肺查体等体征的记录,存在不足

(二)关于观察:被鉴定人2022年4月18日02:21 血压 80/60mmHg,血压低,临床给予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每分钟40-60滴,03:34分复测血压为85/60mmHg,未见明显上升。查阅病历资料,未见对其血压较低进行相应的鉴别诊断,以排除相关疾病,存在过错

(三)关于抗感染:①查阅病历资料,被鉴定人2022年04月18日8:50胸部 CT示双肺近胸膜下斑片状及结节状密度增高影,双侧胸膜增厚粘连。10:37血常规白细胞21.87X109/L,中性粒细胞数 12.92×10 9/L,淋巴细胞数 0.22×10 9/L。医嘱显示 12:12 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5gqd,存在抗感染不力

②院方于2022年4月18日申请远程会诊指导抗生素用药,2022年4月21日血培养示金黄色葡萄球菌及相关药敏结果,但未见根据药敏结果进行调整抗生素的相关诊疗措施,存在不足。

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从案涉的医疗行为和葛某死亡原因来看,葛某的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重症肺炎、呼吸循环所致,A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是导致葛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是次要原因,自身疾病才是导致葛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故酌定A医院的原因力大小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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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限A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葛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310979.92元;

二、驳回葛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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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本案中,患者死亡后,A医院向患者家属提出尸检建议,家属拒绝尸检,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因,故无法认定过错参与程度。所以,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做不做尸检,是个至关重要的决定,一定要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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