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京品课
第一次申请再审,遇到以下问题?
1.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生效证明谁出具?
2.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撤诉处理,能否申请再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生效证明谁出具?
二审法院出具生效证明,一审判决生效时间为二审作出民事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撤诉处理,能否申请再审?
按撤诉处理:对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不能申请再审,但对生效的一审判决书是否能申请再审,最高法在2022年以前不予支持,2022年却予以支持。
按撤诉处理的的民事裁定书不能申请再审!
(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赵小贵、曲靖市麒麟区小凹子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赵小贵、小凹子公司、小凹子煤矿、贵文鑫公司申请撤销的二审裁定为云南高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根据上述规定,该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2020)最高法民申2060号北京建兴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创伟业投资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案属建兴隆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建兴隆达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按照指定期间缴纳上诉费,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该撤回上诉行为,属于对一审裁判行为的认可,也属于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如当事人对一审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该程序是民事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渠道,也即当事人穷尽常规途径后的救济程序。鉴于该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依法予以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据此,建兴隆达公司的本次再审申请,本院可不予审查。
(2021)最高法民申152号北京金宸星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起上诉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已经作出了处分,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对该类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原意。
(2021)最高法民申7905号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2.3.7)
(一)本案是否应进行再审审查的问题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但是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本案新田公司系依法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依法应予审查。另外,本案中,新田公司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关于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亦不符合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按新田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不存在新田公司未上诉且认可一审判决情形。故新田公司有权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上述案例均为未及时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涉及主动撤回上诉的案例,最高法在2020年的态度如下:
(2020)最高法民申4004号
再审被申请人抗辩理由为撤回上诉又申请再审,浪费司法资源。但法院并未以二审申请人权利行使不当直接驳回再审申请,而是对再审申请理由进行了实体审查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