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件-新增案例
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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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2022)苏0105民初20778号/一审
裁判要旨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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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皖18民终5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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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苏03民终627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