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规范意旨

(一)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预防减少争议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

  • 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加强行政自制

行政机关如果自己反复为相同处理之行为,则其拘束力来自于行政机关之自我约束,若无正当理由而改变向来之惯行,则违法自我约束之原则而违法。①行政自我拘束原则通过行政惯例使行政机关”作茧自缚”,既发挥了行政裁量权的积极作用,又控制了行政裁量权的消极影响,对于保障公民的平等与自由,建定而又公正的行政裁量秩序具有重要的价值。②如果行政机关能进行权力自我约束,那么行政处罚行为会更加规范,行政治理效果会更加明显。

  • 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又称为禁止差别待遇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不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对于相同事件应为相同处理,对于不相同的事件,不得为同一的处理,且除非有合理、正当的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基于制度性缺陷、人情、个人私欲等原因,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相关因素进行随意取舍,考虑与案件无关或者次要的因素,不考虑或者排除案件相关的主要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没有体现必要、适当原则,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时候,也不考虑降低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程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行政执法的精细化、标准化,加强执法指引,增强行政行为的可预测性④,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遵守法定程序。

二是合理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教育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要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或者尽量争取最小损害。

三是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①四是平等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当事人,排除干扰,保持中立,不偏私、不歧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四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是公开原则。要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六是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对于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基本都组织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人员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要充分发掘与认识案件事实,认清哪些是生活事实,哪些是法律事实;要针对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如,经济状况、性别、年龄、精神智力发展水平、申请人的行为表现、认错态度等,充分虑其是否具有免除、减轻、从轻、加重、从重等情节②,最终实现个体化执法,也就是客观化执法。此种客观执法,意味着行政要尊重和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性,避免主观武断,随心所欲。③如果行政执法人员选择不适用应当适用的裁量基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合理的处理方式,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受损或者扩大,这种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就构成滥用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④①(2011)苏知行终字第4号,”乐活”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②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裁处罚锾,应审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利益,并得考量受处罚者之资力。前项所得之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者,得於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罚锾最高额之限制。”③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④王某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

  • 其他规范裁量权的方法

一是案例指导制度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7年河南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中遴选出河南省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

河南省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

1.河南省某研究院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州商代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案

2.开封市XX大药房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3.禹XX未经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案

4.安阳XX 物流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5.博爱县XX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6.河南XX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7.河南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亡人事故案

8.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9.河南省XX 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签订不完整案

10.李XX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

  二是类案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根据该规定,承办法官要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实现了能够通过案例库自动指引法官行使裁量权,当超出类案裁量范围后,信息化系统会自动预警,这种方式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更鲜活、更直接,值得借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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