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南法制 报
基本案情
1978年,原告李甲(女)带着两个女儿李乙、李丙,与带着一儿孙乙、一女孙丙的孙甲(男)重组家庭。李乙、李丙出嫁后,便与孙甲及其儿女很少往来。2017年,80多岁的李甲和孙甲因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人照料,便分居后各自随自己的亲生孩子生活。2017年至2023年间,李甲和孙甲都多次到医院治病,身边都是各自的亲生孩子在照料。
2023年6月,孙甲病故,孙乙、孙丙将孙甲安葬并承担了全部花费。孙甲病故后,当地政府发放了7万余元死亡抚恤金。原告李甲、李乙、李丙与被告孙乙、孙丙因死亡抚恤金分割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向邓州市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有关组织为死者近亲属发放的抚慰金和经济补偿金,其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抚慰等。李甲与孙甲结婚后,李乙、李丙已经与孙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李甲、李乙、李丙分别系孙甲的配偶和继女,均属于孙甲的近亲属,有资格分割案涉死亡抚恤金。但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在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应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情况、赡养情况、配偶的年龄及身体健康情况等进行认定。李甲是孙甲的配偶,已经93岁,身患多种严重疾病,需要赡养和药物治疗且无固定经济收入,其对孙甲的经济依赖程度较高,应当多分死亡抚恤金;李甲与孙甲分居后,孙甲长期随孙乙、孙丙生活,孙乙、孙丙对孙甲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死亡抚恤;李乙、李丙虽然与孙甲形成事实扶养关系,在孙甲年老后应履行赡养义务,但因各种原因,两人各自成家后即与孙甲及孙甲的子女基本断绝人情往来,在孙甲患病后至病逝前未履行赡养义务,在孙甲去世后未到灵前祭奠,未参与办理后事,年节未上坟祭祀,未履行继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李乙、李丙不应当分死亡抚恤金。最终,法院判决李甲分得死亡抚恤金4.2万余元;孙乙、孙丙各分得死亡抚恤金1.4万余元;驳回李乙、李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死亡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属于死者直系亲属的财产。
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想要分得死亡抚恤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在死者生前受死者主要或部分供养。
参与分配死亡抚恤金的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含继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平等分配死亡抚恤金,而应当根据每个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确定分割份额。本案中,李乙、李丙虽然与孙甲形成事实扶养关系,但实际未履行继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两人不分得孙甲的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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