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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砖家律师
首先,土砖家律师带大家了解下相关规定。
①《民法典》第262条明确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0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后,土砖家律师帮大家简单梳理下有关内容。
①当事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赔偿。注意一般是向单位而不是向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申请。
②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换句话说,登记错误,除了应更正登记外,还可以拿赔偿金。
③登记错误的责任人,除了要被不动产登记机构追偿外,还可能受到政务处分,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④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很多已购买了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因此,最终出钱的,其实是保险公司。所以,不用担心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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