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小凡的凡间游记
01导语
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不乏出现为打点关系而请托办事的情况,即委托人因不符合相关条件,为了突破某些规则而向受托人给付财物。然而,信奉关系至上的委托人并不一定能如愿实现委托目标,当受托人不能实现委托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往往会因为请托办事的费用返还问题诉诸法院。实践中,委托人请托办事的钱能否要回来,各地法院的做法存在分歧。02
各地法院常见做法
驳回起诉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703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自己办理工作调动事宜并支出人情费的委托事项属于谋取不当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遂驳回原告起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4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被告办理公租房事宜,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汇款是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样驳回起诉,但裁判理由不同的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苏0106民初11679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明知不能代他人兑换外币,仍接受委托,后又不返还相应款项,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与犯罪无关的,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
2016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6)苏02民终1407号一案中,上诉人因被公安机关拘留,向被上诉人给付款项以减轻处罚,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返还的3万元是其及家人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谋取正当利益,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从而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判。
支持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款项
多数法院判决认为,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受托人基于违法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委托人,但考虑到双方对委托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对于委托人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比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沪0117民初496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事项系通过“找关系”的非正常途径来实现案外人免于刑事处罚的目的,原告请托事项目的具有不合法性,此行为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根据公安撤销案件决定书及退回函,并无证据证明本案请托事项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因此该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请托款项本金的请求,未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03
总结
从威科先行数据库上检索关于“委托事项违法,请托办事的钱还能要回吗”的问题,得到的相关案例判决结果中,70%为支持返还,11%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
支持返还的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153条合同无效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规则,不支持返还的依据主要为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然而,我国没有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规则,《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抗辩规则条款中,也没有排除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情形。理论上,不法原因给付返还与否较为复杂,需要考量所违反的法律条文的规范意旨、不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给付人和受领人的主观状态,并在个案中进行利益平衡,(观点来源:上海一中院2024年6月12日公众号文章,任明艳&张帆:不法原因给付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规则),并非一概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另外,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存在无效事由,并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判断依据。可以看出,当委托事项因违法而无效时,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支持返还请托款项为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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