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以实际施工人提出的工程量及其价款尚未确定为由驳回其起诉

文章来源:泰尚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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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院不得以实际施工人提出的工程量及其价款尚未确定为由驳回其起诉。

换言之,即便工程结算流程尚未终结,法院也不能仅因此理由而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通过司法鉴定或根据相关证据规则来认定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其相应的价款,并据此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向总承包方山水公司提出工程款支付的请求,并要求发包方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此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审理。

原审法院仅因工程审计未完成而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提出待工程审计完成后再行主张权利的建议,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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