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资格纠纷案
本案节选自重庆北碚法院发布10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典型案例(2024年4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6日,罗某受伤并住院治疗。2017年4月1日,罗某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4月5日,区人社局要求罗某对材料进行补正。2017年7月3日,罗某补正了部分资料,并申请区人社局依职权调查部分情况。2018年11月15日,罗某提交《申请书》,要求区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23年5月20日,罗某再次向区人社局提交申请,要求其及时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结论。2023年6月15日,区人社局受理罗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8月10日驳回了罗某的申请。罗某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并认定其受伤为工伤,责令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裁判结果
区司法局受理本案件并全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以长达六年多的时间作为补正期限不但不适当,而且由于工伤性质的悬而未决,不利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纠纷的及时解决,也不利于申请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确认了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程序违法。
三、典型意义
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制度价值。在本案中,尽管行政机关给予劳动者以较长补正期的初衷是便利劳动者,但这在客观上导致劳动者工伤性质多年悬而未决。复议机构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力地避免了此种情况再度发生,对于提升劳动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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