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有纠纷、土地被侵占怎么维权?村民能告村委会吗?

来源

案例一:农村土地被侵占,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不答复,怎么办?

申请人

刘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莒南县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申请人刘xx系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土地100亩用于板栗等果树的种植和0.63亩土地种植茶园,并有家庭承包土地4.75亩,因当地景区建设以及一些黄桃园、养殖场、茶叶园等项目的引进,导致申请人的承包地基本上都被占用,且关于流转的人员、地块、费用等村委会从未对外公开。而且村内村民承包土地事宜也没有进行公开,刘xx对这些内容无从了解。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冯凯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于2022年11月12日向当地村委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

村务公开

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事项:

1、对于自1998年开始至今xx村以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地块、土地亩数、承包费,承包人员、承包年限等信息的进行书面公开。

2、对于自2010年开始村委会对xx集团有限公司、临沂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景区流转土地、xx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xx黄桃基地土地土地流转、xx黄桃种植土地流转、xx黄桃基地土地流转、xx黄桃基地土地流转等所有引进项目流转地块四至位置、涉及被流转土地的原承包村民和被流转亩数、各项目流转土地亩数、流转费标准、流转费每年发放情况进行书面公开。

3、对于xx景区xx酒店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明细和发放明细书面公开。”

村委会于2022年11月16日签收,但一直不予回复。

2023年2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xx镇人民政府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责令xx村委会依法公开,镇政府于2023年2月5日签收,也一直没有回复。

行政复议

之后万典律师协助当事人向莒南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县政府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莒南县xx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法定职责责令莒南县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

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涉及村民利益,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其辖区内村委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情况的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的职责。被申请人在履行责令职责时,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公开情况的执行,以实现公开的结果,依法实现履职的目的。因该履职期限无明确法律规定,应参照一般规定即六十日计算。

本案中,被申请人莒南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5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责令改正申请书》,至申请人2023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乃未予答复,被申请人显然已超过合理履职期限。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依法答复申请人的履职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村民耕种土地多年没有征收突然变成国有,被开发商告到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

郭x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系山东省胶州市某村村民,1999年6月19日郭xx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村委会发包给郭xx1.5亩耕地用于耕种。随后郭xx在该土地上耕种至今,并于2021年办理了蔬菜种植园营业执照。

01
一纸诉状被告上法院

 2021年郭xx被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告上法院,甲公司称:甲公司通过参与拍卖取得案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支付合理对价及税费等,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故甲公司对该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公司向山东省胶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xx)立即停止占用原告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腾退归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起至2021年8月的占有使用费29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实际腾退归还土地之日止暂按照500元/亩/月计算的土占有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原告甲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涉案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涉案土地原系集体土地,被告通过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但该农用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家,集体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土地性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胶州市人民政府,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给原告,原告即合法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现被告以其土地承包合同及农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拒不腾出占用的土地,于法无据,已经构成侵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合法、征用手续不合法,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02
一审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占用的原告xx机械有限公司的土地,清除地上附着物并向原告xx机械有限公司返还;

二、驳回原告xx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郭xx负担100元,原告xx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38元。
03
委托万典律师,提起上诉

被告郭xx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从来没有被征收,也没有获得任何安置补偿,而且自己一直依法使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怎么现如今土地就变成甲公司的?随后郭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张上诉人侵占其土地并要求上诉人腾退归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称其至今仍是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证明。经审查,案涉土地有重合部分,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的情况下,本案实质是土地权属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上述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青岛xx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元,退还被上诉人xx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郭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三:征收没签协议村委会要收回村民土地怎么办?

原告

王x、刘xx等3人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介绍

原告刘xx、王x等三人系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11月份原告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原告等人认为该征收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补偿方案不合理、程序不合法,所以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8月21日、9月7日、10月5日,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对三位原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x等村民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朝阳、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村委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等程序,方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被告未履行上述批准程序,即向原告作出涉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行政诉讼

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即向原告作出涉案收回土地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9月7日对原告刘xx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案例四: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不公开不发放怎么办?

原告

杨xx、刘xx三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师晶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

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

基本案情

原告杨xx、刘xx三人系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在当地承包耕种土地。2017年因“首都环线高速公路通州至大兴段”项目,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收了当地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其中包含了三原告的土地,但时至今日三原告并没有拿到任何补偿款。

随后杨xx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师晶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此次首都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当地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共计4108.46万元,紧接着三原告就该费用如何进行分配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村委会收到后一直没有答复。

2019年9月6日三原告向xx镇政府申请其督促村委会确认分配方案并向三原告公开该方案,但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置若罔闻,未给三原告任何答复,也没有采取任何督促措施,并且时至今日都未制定未公开分配方案。三原告咨询万典律师之后,决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xx镇政府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的行政行为违法。

诉至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三原告系xx村村民,有权要求查询相关村务事项,三原告向村委会提交的虽然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本职为村务公开,而村委会在收到三原告的申请后未进行答复,在此情况下,镇政府作为村辖区镇政府,三原告有权向镇政府申请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镇政府接到三原告的履责申请后,虽然对村委会作出了《关于要求xxx村村委会给予村务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并未将履责的结果告知三原告,直至本案起诉后,xx镇政府才将相关处理结果告知三原告,明显超过了法定的履责期限。现因xx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三原告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依法对其迟延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杨xx、杨xx、刘xx等人<要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答复》违法。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