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

原创 锋运长存 峰运长存2024年11月26日 17:22广西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检查中,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讨论的时间如何确定?二是讨论的范围如何界定?三是参加讨论的人员有哪些?四是集体讨论如何记录?五是如未按程序进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讨论的时间应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后应进行行政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若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影响案件事实与处罚情节的认定的,行政机关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案件调查终结前,即违法事实查清前,行政机关不能将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在应在法制审核前还是法制审核后,未有明确的规定。但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大多都需要履行法制审核程序。

     检查中,有些部门在事先告知前就启动集体讨论程序,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行政机关难以中肯采纳相关意见的,陈述申辩的效果会明显打折。而若采纳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观点,还需再次启动集体讨论程序。有些部门是在集体讨论中,先作出确定性的结论后才由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这些都属于程序倒置。

    因此提交集体讨论的时间就当是事先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后,如果案件需要法制审核的,讨论程序应在法制审核之后。

    其次,对于应该集体讨论的范围“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本部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及执法力量等因素,确定应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范围。

    比如,当地的城镇经济收入水平为7万元一年,而某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4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再比如,自然资源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也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理应经过集体讨论程序。

    有些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对非自然人的罚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如实际作出8万元的处罚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则未违反程序。

    现实中,如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行政拘留、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以及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等都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都应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决定。

    三是集体讨论人员的确定。何谓行政机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参与分管具体工作的党组成员、行政首长助理等。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

    在集体讨论时,有关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参加,但不参与表决。

    在检查中,集体讨论通常由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召集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讨论或由受委托组织(这个问题尤为突出,由行政执法大队直接完成)集体讨论,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四是集体讨论如何进行记录?集体讨论记录要明确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列席人的姓名和职务,有承办人员汇报案情,有参与人员发表的意见,有最终的确定性结论。参与发表意见的人员应当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会签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记录。

    五是如未按程序进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不仅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部程序同时也是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如果案件属于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情形,而未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将面临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风险。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