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原创 旭杰 法岸环境律师
案情与问题
2024年11月,A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现场核查。公司正常生产,通过检查在线VOCs监测设备平台发现RTO焚烧炉6#排气筒非甲烷总烃自2024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期间多次出现超标,最大实测排放浓度为2400mg/m³,排放标准是80mg/Nm³,涉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
B公司称,RTO焚烧炉是为进一步强化VOCs治理能力,提升污染物治理水平,投资约100万元于2024年10月10日建成投入试运行。在RTO焚烧炉出现故障跳停后,前段烟道设有的手动阀门和电动阀门均会进行关闭,用来阻断管道内的废气,使其在管道内循环,不外排。经过排查,发现导致超标的主要原因为RTO焚烧炉出现跳停后,手动阀门已彻底关闭,但由于新建RTO配套电动阀门密封条材质选型错误原因,致使密封效果不严,无法做到完全阻断废气。因此导致手动阀门和电动阀门之间长度约110米、直径0.6米的管道及碱液喷淋塔、降膜吸收塔内的废气会通过电动阀门内漏处直排,造成超标。
B公司称,对于6#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数据超标的情况,是在11月13日才发现的。未及时发现非甲烷总烃排放数据超标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1)公司DCS中控已与在线监控设备进行连接,一直显示不超标;(2)RTO焚烧炉出现故障跳停后,电子阀门会自动进行关闭,并未考虑到电动阀门密封垫会密闭不严;(3)国家和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非甲烷总烃等VOCs因子出现超标后,均不会进行超标线索推送。
B公司还称,在11月13日发现RTO装置阀门故障出现后,于11月13日、11月20日、11月25日分别三次对RTO装置阀门故障进行了维修处理,更换了电动阀门密封条,同时启用应急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等措施,减少了超标排放时间。11月25日最后更换为材质优良型号合适的密封条之后,公司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一致处于稳定达标的状态。
A生态环境局问B公司11月10日至11月25日,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显示6#排气筒涉VOCs气体排放浓度超标的情况,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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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解答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均规定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关于主观过错的考量维度,应围绕涉案事实形成中当事人的动机、涉案事实的形成发展是否由故意或过失主观状态导致、涉案事实是否由非主观过错等意志之外因素促使形成等方面开展进行。
一、从动机因素考量主观过错
涉案事实的组成因素之一是RTO焚烧炉突发故障跳停,引起的涉VOCs气体不能得到充分的治理,逃逸引发的超标数据。就当前的治理非甲烷总烃等VOCs气体而言,RTO焚烧炉是一种先进的技术设施,B公司投资100余万元于2024年下半年开始上马此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其目的明显是为了使涉VOCs气体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理,进而不惜革除原来的治理设施,重新投资采用此先进治理设施。从此投资上马RTO焚烧炉的动机来看,其并不是为了减少环保治理设施的投入、偷工减料、为企业节省更多的资金,而是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为了让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得以更加充分彻底的治理,因此,B公司没有利用RTO焚烧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动机因素。
二、从故意和过失考量主观过错
就涉VOCs气体的超标数据形成而言,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解读。第一个阶段是11月10日至11月13日,B公司未发觉涉VOCs气体超标数据的生成;第二个阶段是11月13日之后,B公司及时排查原因、更换电动阀门密封条,直至11月25日更换合适密封条的过程。就第一个阶段来说,公司给出的原因已经能够说明其对此时间段的超标数据的形成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几个原因是:国家和省级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平台以及关联在线监测数据的APP对于涉VOCs气体的超标不推送报警信息;公司所时刻关注的中控平台一直没有(点击蓝字继续阅读)行政处罚案件应从哪几个方面考量主观过错的适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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