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王律说
书接上回。
前篇说了当事人的几种情况。
接下来,讲讲证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违法事实及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节,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切用证据说话。
证据的种类包括:
1.书证
书证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含义、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重点在记载的内容、表达的含义,而非载体形式。
用竹签、布帛,还是纸张,不重要,记录的内容才是能否作为证据的关键。
2.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外部特征、质量、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痕迹。
突出物体本身。
举个栗子:张三用一本书砸死了李四。
此处书本属于物证,而非书证。
不用去辨析这本书是名著,还是无字经书。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所反映的声音、 图像、影像、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常见的是日常执法中使用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音视频资料、监控录像、录音等,耳听、目视可具象化违法事实的资料。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信息。
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互联网、电子技术等设备上存储、处理、传输,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手机短信、U盘中存储的电子文档等。
电子数据不同于视听资料,强调的是客观信息。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反映案件事实的陈述。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必须能够辨别是非、有正确的表达能力,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具备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力。
证人与见证人不同。
证人由案件本身所决定,其任务是证明案件事实。
见证人的任务是观察、监督执法人员勘验、检查、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行政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6.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 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
案卷中,常见的是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形成的笔录、音视频记录等资料。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委托或聘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鉴定机构要具备相应资质。
鉴定意见,虽属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行政机关仍应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证据。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概况和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查时制作的反映案件事实的文字记载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真实情况的客观记录,不同于调查询问笔录,不需要记录当事人的无关、不实陈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罗列形式和种类,合法取得的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均可能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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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文章,放下面关联了,有需要的自行垂阅。
笔录证据如何全面、科学、合理的制作,下篇细说。
今天到此,不妥之处请评论区指教。
回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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