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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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网开一面

性根基;程序瑕疵则类似墙面涂装的瑕疵,虽影响观感但不危及其安全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情形只要被法院认定为轻微瑕疵,就意味着这一微小缺陷将不会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二、司法审查的三个方向

     权利影响标准是首要判定基准。某某诉某局案中,行政机关超期三日作出处罚决定,但因相对人已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法院认定构成程序瑕疵。反之,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因其直接剥夺当事人核心程序权利。

      强制性规范与指导性规范的区分具有决定性意义。某局在征收事项中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该程序属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司法机关判定为程序违法。而听证会笔录签名不全等非核心程序疏失,通常被视为程序瑕疵。

      补救可能性构成动态判断要素。某局在事故调查中遗漏见证人签字,事后通过补正程序获得追认,这种可治愈的缺陷被认定为程序瑕疵。但违反回避规定等涉及程序公正根本的情形,因其不可逆性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的精确界分犹如法治精度的标尺。这个区分既不能绝对的偏向程序完美主义,也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唯有在坚守程序底线与包容合理瑕疵之间寻求平衡,才能使程序正义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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