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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良于学 知识认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等情形可适用轻罚或免罚,但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对适用此类规定持谨慎态度,甚至存在“不敢适用”的现象。这种“轻罚免罚适用困境”不仅影响法律实效,还可能削弱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
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一是执法人员风险规避心理。执法人员面对问责压力与责任倒查,若适用轻罚免罚后当事人再次违法或引发舆论质疑,执法人员可能面临“不作为”的追责风险。同时,考核机制导向偏差,部分地方将处罚数量与执法绩效挂钩,倒逼执法人员从严办案。例如,某地海事部门将罚款金额作为考核指标,直接抑制了轻罚免罚的适用空间。
二是法律适用标准模糊。首先,概念界定不清晰,“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等缺乏细化标准,导致裁量权过大。例如,虽强调“过罚相当”,但未明确具体量化指标,实践中不同部门对“轻微”的理解差异显著。其次,证据规则不完善,当事人需自证“无主观过错”,但普通民众缺乏取证能力,执法人员也难引导有效举证。
三是认知偏差与制度惯性。存在“违法必罚”思维定式,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应以惩戒为主,忽视教育功能,甚至将免罚视为“纵容违法”。同时,习惯路径依赖,长期形成的“一刀切”执法模式难以适应新法要求。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延续旧有裁量基准,未根据新法调整免罚清单适用规则。
解决执法实践中的困境,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综合施策。一是细化裁量标准,并发布案例指导。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轻微违法”“及时纠正”等情形的具体认定条件(如违法次数、金额、社会影响等)。例如,江苏省已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为6个月内无同类违法行为。
二是优化考核指标,建立容错机制。可以将“轻罚免罚适用率”“当事人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替代单一的罚款金额指标。例如,浙江省将“教育整改率”作为执法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容错免责制度,对依法适用轻罚免罚但引发争议的案件,经评估后免除执法人员责任。例如,某市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免罚案件不追究个人责任。
三是强化程序保障与监督。完善证据规则,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边界,简化整改证明流程。例如,北京市要求执法人员主动记录整改过程,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同时,加强司法监督,通过行政诉讼案例明确轻罚免罚的适用边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强调“无主观过错”应结合客观证据综合认定。
“轻罚、免罚适用困境”本质上是法律原则、风险规避与制度惯性的冲突。解决这一问题需通过细化标准、优化考核、强化监督等系统性改革,推动行政处罚从“以罚代管”向“教育优先”转型,最终实现“过罚相当”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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