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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开一面
上干货之前,还是想讲清楚,面对职业打假人时,一定要清晰区分打假人的目的,对于没有牟利性质的打假行为,在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件下,合法酌情处理。【依法处置恶意打假索赔行为的几种依据】
六、优化服务消费环境
(十五)加强服务消费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网络欺诈、泄露信息等行为。鼓励社区、商场、景点、平台企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促进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探索恶意索赔处置工作机制,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8/content_6966275.htm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5MjdmMDkzMTAxOTJjMmY0Y2Q3NzcyODE%3D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当前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影响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谋划提出改革举措,为经营主体发展保驾护航。针对限制企业跨区迁移、冒名登记、职业索赔等问题,主动回应经营主体关切,提出企业异地迁移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登记、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和程序、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等务实举措。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9/content_6972331.htm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
牟利性主导:滥用法律漏洞
职业打假人往往通过程式路径实现牟利目标,即“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这类行为不仅挤占执法资源,还导致农村小卖部、个体餐饮店等小微主体陷入经营困境。如七旬老人刘花因售卖过期方便面被索赔千元,其家庭困难、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主要目标。
专业化与集团化:形成灰色产业链
职业打假人通常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甚至组建团队分工协作。涉及商标侵权、违法广告等高频问题。这些打假团队通过“口口相传”形成利益集团,以投诉举报为手段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缠诉化:消耗行政与司法资源
职业打假人常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施压。并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迫使执法部门投入大量精力应对,形成“不妥协则被诉、妥协则助长气焰”的两难困境。
法律与政策框架下的应对依据
除了文中引用的几种依据以外,还有很多能够适用的权威依据,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受理的规定,对明显超出生活需求购买的商品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还有一些包括被投诉的产品具体内容,例如投诉产品包装图案涉嫌违法,但该图案并不一定是客观性准确的违法内容,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开动脑筋运用相关手段去应对了。
并且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柔性执法,首违免罚,优化营商环境是首要的要求,可以引用这些政策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至少要引导他们不能够害怕职业打假人。对首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的小微主体
优先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教育整改替代处罚,既规范市场行为,又避免“小过重罚”,从源头减少职业打假空间。还要加强普法宣传与企业指导,指导企业规范广告宣传、商品标签,降低因疏漏引发的索赔风险。
强化行刑衔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虚构事实、调包商品等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行刑衔接。
目前有个别地区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应对机制,例如完善投诉举报甄别机制。建立异常名录与大数据预警,通过分析投诉举报频次、诉求特征,标注“职业打假黑名单”。对非生活消费目的的投诉不予受理,有效减少资源浪费。
强化证据审查与流程规范,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消费凭证,并核实购买数量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对无法证明消费关系的案件直接驳回,避免职业打假人滥用程序。必要时,要求职业打假人线下实名来到工作部门提交纸质版资料。
结语
职业打假人的治理需平衡“市场清道夫”与“敲诈勒索者”的双重角色。行政执法部门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为核心,强化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完善柔性执法机制,并通过跨部门协同筑牢治理防线。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合规经营与行政效能提升的多重目标,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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