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初心
今天就行政复议中和解话题,与大家一起分享。
1991年的《行政复议条例》,和当时的《行政诉讼法》一致,规定行政复议不得调解。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没有就调解、和解问题作出规定。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前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没有和解制度的规定,直到2023年,才首次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纳入法律层面进行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关于当事人进行和解的阶段和期限。一是,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前,还是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行政复议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都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二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并同意中止的,行政复议审理可以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一般是6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到90日。中止不受正常审理期限约束。超过相应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进行审查,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避免久拖不决。
在行政复议的调解、和解中,各自终结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和解以撤回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调解以行政复议机关来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方式终结。由复议机构来主持下的调解是主要形式的,在合意终结的路径中,和解是补充形式,和解的社会效果是最好的。
专注于分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务、典型案例,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多点赞,欢迎多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