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入库拒执罪案例-债务产生后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构成拒执罪

来源

南方周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是法律文书生效之后。

所以,实务中,有的债务人(被告、被执行人)可能在债务产生之后,为了规避执行,会对财产先行处理。比较典型的有通过离婚方式,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另一方,从而规避执行。

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上传了一则拒执罪典型案例-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被执行人)刘某海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需要赔偿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失。刘某海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与其妻谭某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刘某海负责孩子的所有抚养费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谭某享有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利益,试图制造家庭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事实上,刘某海与谭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居住生活在一起,共同生产经营,刘某海与其妻谭某利用购买的门面房经营洗车店,购买车辆对外出租,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具有一定的执行能力。法院认为,

刘某海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该案例被收录到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全国法院办理类似的案例具有参考作用。对于原告(申请执行人)而言,可以进一个扩大财产调查范围,找到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证据,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生效判决文书案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2020) 湘10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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