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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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 豫政文〔2025〕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省政府制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各地公布的具体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价值计算,由各地政府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确定。   

三、各地要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本地具体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备案工作。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最低补偿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评估,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五、本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附件:河南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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