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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精选
导读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里,当出现第三人侵权导致雇员受损,雇员在向第三人求偿后,能否再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呢?
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损失填平原则,若雇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部分赔偿,不能再要求雇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第三人承担的是终局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觉得,只要雇主存在过错,即便雇员已向第三人求偿,仍可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怎样有效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下面分享一个案例,供大家学习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各方的诉辩思路。
案例背景 张师傅于2018年9月起受雇于朱老板,担任大型客车司机。2019年1月21日,张师傅受朱老板指派到某修理厂维修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所有的旅游客车。当天17时40分左右,张师傅下车后掉入旁边一侧的修理沟受伤。张师傅认为是修理厂没有任何照明、安防及警示措施,才致使其多处损伤。于是,张师傅以修理厂经营人郭先生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郭先生作为车场经营人,未尽到场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师傅受伤存在过错;而张师傅作为中巴司机,应对车场环境有所关注,天黑照明不足时更应谨慎行走,其自身对受伤也存有过错,确认郭先生和张师傅的过错比例为60%、40%,该判决已生效。 后来,张师傅觉得判决所得无法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便起诉朱老板及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老板则抗辩,“某修理厂”并非其指定的修理厂,张师傅的受伤他无法预见,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法庭审理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一般处理原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张师傅受朱老板雇佣,形成劳务关系。但张师傅受伤的“某修理厂”并非朱老板指定,且已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张师傅自身对受伤存有40%的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朱老板对张师傅的受伤事实存在过错,所以张师傅在自身过错范围内要求朱老板继续承担该40%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其要求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判决驳回张师傅的诉讼请求。张师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某修理厂”并非朱老板指定,张师傅受伤的情况朱老板难以预见,朱老板不存在过错。依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朱老板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两种观点存在明显差异。认为不能再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更侧重于第三人承担终局责任和损失填平原则,避免雇员获得双重赔偿,保障雇主的利益。而支持可要求雇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观点,更强调雇主的过错责任,只要雇主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充分保障雇员的权益。综合来看,律师更支持第一种观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重点关注雇主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第三人是否为终局责任人。难点在于如何收集和判断证据来确定雇主的过错程度。建议律师在接手此类案件时,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判断雇主和第三人的责任。
那么,你遇到过类似的案件吗,最后怎么处理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54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