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法官因未及时续冻续封导致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被判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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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盛凯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钱某峰在担任TS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遵化协调处审判员期间,办理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多次严重不负责任,曾两次对已查封的房产未进行执行处置,查封到期后未进行续封,导致该房产查封到期后自动解封,后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处置,均造成申请执行人巨大损失。

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对金额为261.9万余元冻结款未及时扣划,且在部分冻结款到期后未及时续冻,导致部分款项被转移或被其他案件冻结,造成了申请执行人胡某江重大经济损失。此后TS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17年至2019年扣划、追回上述款项中的14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峰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最终判决如下:钱某峰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七十五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峰对陈某东、牛某虎、胡某江的损失进行退赔。截至2022年9月20日,上述三人的损失已全部得到弥补,该三人对被告人钱某峰表示谅解。这是得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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