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来源:中国法院网,供普法参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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