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察卷仙人掌日记
导语:从规范文本到鲜活实践的认知跃迁
在行政执法的复杂图景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始终是考验执法者专业素养的核心命题。通过案卷评查与实务探索,仙掌君深切体会到这一执法环节是对法律解释技艺与基层治理智慧的双重挑战。在上期理论篇(点击回顾)中,已系统阐释了违法所得认定的立法原意、法律逻辑及规则体系框架,为实务操作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当执法人员面对流动摊贩的微信收款码、网红直播间的虚拟礼物兑换、混合经营企业的成本分摊等鲜活场景时,理论框架与现实场景的鸿沟依然显著。本期作为实务进阶篇,仙掌君将聚焦基层执法中高频出现的认知误区与操作梗阻,通过类型化分析揭示困局本质,带大家探寻既恪守法治理念又具备实操价值的破解路径。
一、执法者的认知迷雾与畏难心结
在《行政处罚法》确立“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的法治铁律下,违法所得的认定本应是行政执法不可回避的必答题,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往往陷入知易行难的困境:《行政处罚法》第28条确立的认定规则看似明晰,却在面对具体案件时遭遇多重现实梗阻。部分执法人员因对“必要成本扣除”边界把握不准、对特别法规则理解偏差,导致出现“该扣不扣、不该扣乱扣”的执法乱象;更因考核机制异化、技术手段滞后等现实约束,滋生“不愿查、不敢查、不会查”的畏难心态。仙掌君认为,破解困局需把握三重辩证关系:在《立法法》第92条“特别法优先”框架下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在《行政处罚法》第40条“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中创新取证手段,在执法刚性与民生温度间探寻动态平衡点。
(一)概念混淆的“四重迷雾”
误区类型 | 典型表现 | 法律后果 |
---|---|---|
不计算违法所得 | 只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等处罚,未对违法所得开展调查取证 | 违反《行政处罚法》“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定要求,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2023年河南某市监部门未没收无证行医收入被法院纠错) |
成本扣除一刀切 | 机械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8条扣除所有成本 | 特别法领域造成放纵违法(如某地扣除过期药品采购成本,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15条) |
因果关系简单推定 | 将正常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混同 | 侵犯合法财产权(如某县城管误扣退休金账户,违反《行政强制法》第23条) |
特别法规则误读 | 忽视《食品安全法》等特别法关于“不得扣除成本”的刚性规定 | 法律适用错误(如某乡镇按一般法扣除50%食品成本,被上级机关撤销处罚决定) |
(二)畏难表现的“三不现象”
1.不愿认定:制度性困境下的理性规避。其深层症结表现在:考核机制异化:基层普遍存在“重处罚数轻案件质量”的考核导向(如某省执法考评将“罚没款到位率”作为核心指标),导致执法人员优先处理易量化的罚款事项资源错配矛盾:复杂违法所得案件需投入大量审计、鉴定资源,而基层执法经费保障率不足60%(2023年财政部调研数据)终身追责焦虑: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下,执法人员对复杂案件的违法所得认定存在“多干多错”心理监督盲区效应:部分执法人员对监督体系存在认知偏差,认为不认定即无过错(审计署2022年报告显示基层行政执法案件抽查比例不足15%),为规避行政诉讼风险而选择性放弃违法所得追缴典型案例:2023年北方某县查处保健品虚假宣传案,涉案企业三年销售额达800万元。因办案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费用预估12万元),且上级考核不纳入“执法质量评估体系”,最终仅按广告费2倍罚款32万元结案。该案折射基层在执法成本与考核收益间的现实权衡。
2.不敢认定:技术迭代与法律滞后的双重挤压。其深层症结表现在:法律工具包失效:一是新型收益模式挑战法律解释。直播打赏、虚拟货币等收益形式超出《行政处罚法》“违法所得”的传统认定范畴(如某地法院判决认定:利用虚拟礼物兑换实体商品构成实质交易);二是规范依据不足。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新业态发展文件多为原则性指引,缺乏违法所得计算的具体制度衔接不畅:一是司法行政协同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明确的“穿透式认定原则”尚未转化为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二是跨部门协作机制缺失。涉及新型支付工具的违法收益认定,需协调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数据,基层平均协调周期超30天标准技术代差鸿沟:基层执法队伍中具有金融审计、区块链取证资质人员不足3%,而且普遍缺乏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能力,难以应对隐蔽资金链路、虚拟货币交易等复杂场景(某市监所长坦言:我们连NFT是什么都搞不懂)典型案例:某地查处跨境电商违法案件,当事人通过境外支付平台收取货款并转移收益。由于:① 无法调取境外平台交易数据;② 未能识别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链路;③ 缺乏电子证据固定能力。最终仅认定可查证账户流水150万元,漏算违法收益约300万元。该案反映基层应对新型违法手段存在明显技术短板,与数字经济间的技术代差已达5-8年
3.不会认定:规则模糊与专业断档的恶性循环。其深层症结表现在:规则体系碎片化:虽然《行政处罚法》第28条确立基本原则,但市场监管总局《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搁置三年仍未出台,而其他更多领域更仅是通过特别法零散规定违法所得成本分摊无共识:一是不同领域对“必要成本”界定存在行业标准割裂。(如《种子法》认可运输成本扣除,《药品管理法》禁止任何成本扣除),导致基层无所适从;二是分摊方法缺失。混合经营企业(如同时生产合规/违禁产品)缺乏《企业会计准则》配套指引专业支撑空心化:一是资源断层。县级执法部门具有中级会计师/税务师资格人员占比不足5%(2023年人社部数据),难以开展混合经营成本切割;2.基层执法人员年均接受专业培训不足8课时(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通报数据)实战教训:2024年中部某市查处汽车拆解企业污染案,企业合法业务与非法熔炼铅板业务共用生产线。因缺乏《固废法》实施细则指引,执法人员放弃设备折旧、电力消耗分摊,导致少认定违法所得210万元。该案凸显规则模糊造成的执法效能损耗。
二、证据链断裂的现实梗阻
当基层执法人员面对摊贩的现金交易、档主的微信收款码时,常陷入“看得见违法、算不清所得”的困境。《行政处罚法》第40条、第54条确立的“全面、客观、公正”证据收集原则,与《行政诉讼法》第43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成双重约束,要求违法所得认定必须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在实务中,例如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应设未设账簿或账目混乱”情形的小微主体,税务机关依法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导致执法部门陷入无账可查的窘境。同时,资金混同、电子支付等新型违法样态与传统取证手段之间形成“法律要求穿透式认定”与“技术手段难以穿透查证”的现实矛盾。
基层取证困局对照表
困局类型 | 具体表现 | 典型案例 | 破局启示 |
---|---|---|---|
核定征收盲区 | 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小微主体无建账义务,交易记录散见于非正式载体 | 某县查办无证餐饮案,因采用核定征收且未建立规范账册,执法人员通过平台订单与零散收据推算收入存在偏差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结合《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参照同区域同业态经营数据进行合理认定 |
支付穿透障碍 | 使用非实名支付账户(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导致资金流向追溯困难 | 某流动摊贩使用5个微信账户收款,调证时发现3个账户已注销 |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11条,要求支付机构配合提供完整交易流水(含已注销账户) |
收益混同难题 | 直播打赏收益与商品销售收入通过平台分账机制深度混合 | 某直播带货案件违法所得混入打赏收益,仅能认定直接销售金额 |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要求平台提供后台数据分离经营性收入与打赏收益 |
成本分摊困境 | 合法经营与违法活动共用仓储、物流等生产资料 | 某农资店合格化肥与伪劣种子混储混销,执法人员无法区分运输、仓储等成本 |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6条,按产品实际占地面积、用工时长等可计量参数进行成本分摊 |
电子证据时效 | 即时通讯记录、云端账本等电子证据存在自动覆盖风险 | 某微商传销案因当事人定期清空微信群记录,导致层级关系证据链断裂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使用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专用工具实施实时证据固化 |
跨域调证壁垒 | 调取电商平台数据需跨省协作,平均耗时超法定证据保存期限 | 某网络售假案因平台数据存储于外省,调证耗时导致关键订单信息被系统自动清除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6条,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与重点平台建立数据直通机制 |
困局背后的三大症结
1.证据标准适用误区:《行政处罚法》第40条明确规定所有行政案件均应达到证据确凿标准,但基层普遍存在两类认知偏差:一是不当拔高标准。例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执法人员误将食药案件证据要求等同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55条),如某地要求保健品虚假宣传案必须取得消费者体检报告,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二是选择性取证。对普通案件降低取证要求,如某市监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时仅凭权利人的单方鉴定报告定案,未核查侵权商品实物。2.数据调取现实壁垒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5条,平台应配合行政机关提供数据;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要求调证需有明确法律依据。某省2023年统计显示,23%的电子支付调证申请因必要性说明不足被平台拒绝。
3.成本扣除举证僵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当事人有权对成本扣除进行申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明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行政机关主张成立”。实务中因缺乏操作细则,基层常陷入“举证责任拉锯战”。
三、穿透式取证的实践路径
在《行政处罚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原则框架下,基层执法需构建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取证体系。仙掌君认为,破解困局需遵循《立法法》第6条“从实际出发”的法治原则,关键在于:既要善用《电子商务法》第25条赋予的平台数据调取权,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证据收集应当全面、客观”的基本要求,通过“基础数据交叉验证+合理逻辑推演”的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违法所得的精准锁定。仙掌君将其核心要旨归纳为:
1.法律逻辑的辩证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在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且行政机关已穷尽调查手段时,可在已有证据基础上进行合理推定。
2.技术手段的规范运用 :依据《关于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记录,可采用符合国家标准(GB/T 29360)的取证工具固定证据。
3.核定规则的衔接适用 :参照《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32条,对无法提供完整账册的,可结合行业利润率、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认定,但需履行《行政处罚法》第44条的告知义务。
基层常用取证方法表
方法名称 | 操作要点 | 典型案例 | 法律支撑 |
---|---|---|---|
账户流水溯源 | 依法调取当事人银行/支付账户中与经营相关的交易记录(需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 某市监局查处无证餐饮店,通过支付宝账单发现每周固定向某食品批发商转账,最终锁定无证经营时长和金额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45条(数据调取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调查措施) |
行业数据参照 | 使用统计部门发布的行业平均利润率或平台公开销售数据(如美团商户版行业报告) | 某县查处农资店虚标含量案,参照农业农村部《主要农资产品零售指导价》推算违法所得 | 《统计法》第26条(部门数据共享)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公开信息使用) |
水电异常监测 | 联合供电公司调取生产经营场所用电数据,对比同规模合规企业能耗水平 | 某生态环境局通过比对砖厂电费数据,发现实际产量是环评批复量的3倍,查实超范围生产 | 《环境保护法》第24条(现场检查权) 《供电营业规则》第82条(用电数据提供) |
物流信息核验 | 依法调取快递公司收发货记录,结合现场库存验证经营规模 | 某市监部门查处网店刷单案,通过快递系统数据发现实际发货量仅为宣称的10%,揭穿虚假交易 | 《快递暂行条例》第34条(配合执法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27条(交易记录保存) |
经营痕迹核查 | 收集门店监控、招聘广告、废品处置记录等外围证据形成证据链 | 某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废品站回收的工服数量、招聘网站用工信息,查实企业瞒报用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证据收集)《民事诉讼法》第66条(电子证据效力) |
经实践验证的协调机制推荐
1.数据共享“一网通查”机制操作路径:接入省级政务数据平台(如浙江“市场监管大脑”),可在线查询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23类数据法律边界: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第三条(分类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典型成效:苏南某市通过数据碰撞,3日内锁定5家虚开发票企业
2.执法联动“一件事”改革适用场景:针对网络售假、非法集资等复杂案件,市监+公安+网信部门同步介入程序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实战案例:2023年闽粤交界地区联合查处假冒化妆品案,48小时内完成生产-销售全链条取证
3.专业支持“合规包”服务服务内容:省级部门编制《常见案件取证指引》,包含12类高频违法行为的取证要点和文书模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七条 使用提示:某地市监部门通过指引中的“小作坊违法生产取证六步法”,办案效率提升40%(源自《中国市场监管报》2024年报道)
取证认定与精准计算的案例透析
案例一:网络餐饮外卖虚假宣传案
案件过程:2023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上巡查发现,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在外卖平台展示的菜品图片与实际商品严重不符。经查,该企业使用过期原料制作菜品,并通过修图软件虚构食材新鲜度。执法人员调取三大核心证据:平台后台原始图片(与消费者实拍对比差异率达83%)、供应商过期原料出货单(显示超期使用冻肉1.2吨)、消费者投诉记录(累计327条食安问题反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认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定性为使用过期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违法所得认定与处罚结果:经审计,该企业使用过期原料制作的菜品销售额为68.7万元,扣除可验证的包装材料成本3.5万元后,认定违法所得65.2万元。因同时违反两部法律,按“择一重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顶格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68.7万×17=1167.9万元),涉事门店停业整顿30日,平台方因审核失职被另案处罚200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6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案情过程:浙江省嘉兴市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某农业合作社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违规建设养殖大棚。2022年9月现场核查确认,该合作社擅自硬化土地6.8亩用于家禽养殖,导致耕作层严重破坏。执法人员采用三项技术手段锁定证据:自然资源部“国土调查云”2019-2022年影像对比(显示耕地属性变更)、土壤检测报告(pH值异常且有机质含量下降47%)、关联账户资金流水(收取养殖收益89万元)。本案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非法占用耕地的规定,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刑标准。
违法所得认定与处罚结果: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按每亩年产值3万元计算三年违法收益:6.8亩×3万×3年=61.2万元。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61.2万×2=122.4万元),责令限期拆除复垦。涉案责任人因破坏耕地面积达刑事立案标准(5亩以上),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自然资源部《2023年耕地保护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三:非法电镀作坊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某电镀作坊涉嫌违法排污。执法人员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作坊通过埋设的PVC管道向农田沟渠排放含铬废水。由于作坊采取“昼伏夜出”模式逃避监管,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电表数据分析,发现其夜间用电量达日间10倍(峰值功率15kW),结合《电镀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测算,确认其使用5吨原料可生产4.5吨成品并产生8.1吨废水。经荧光素钠示踪实验,下游3公里处沟渠检测到浓度峰值,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私设暗管排污的规定,同时触发《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拘留条款。违法所得认定与处罚结果:因当事人拒不提供成本凭证,按照台州市电镀加工指导价8000元/吨计算,认定违法所得4.5吨×8000元=3.6万元。最终作出罚款36万元(违法所得10倍)的行政处罚,经营者被处15日行政拘留,并承担8.7万元应急处置费用。(来源:《2023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仙掌结语:法治的精度藏在每笔违法所得计算的逻辑自洽里
在规范法律文本的边界与治理实践的褶皱之间,违法所得认定始终是检验行政法治成色的试金石。当《行政处罚法》第28条遭遇复杂业态时,执法者既要以穿透式思维揭开违法获利的“法律面纱”,也要用必要成本扣除守住私权保障的底线,这要求执法者深谙特别法优先规则,在《电子商务法》第25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的交叠地带,织就一张合法、合理、合情的证据之网。真正的法治精度,不单是账簿数字的锱铢必较,更是法律因果关系的精准归责。从电子支付流水到虚拟货币兑换,每一次成本分摊的审慎裁量,都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具象诠释;每一份经得起推敲的处罚决定,都在夯实公众对法治的实质信赖。执法的艺术,恰在于让技术赋能与公权谦抑达成微妙平衡:既要用数据穿透锁定违法实质,也要防止电子取证异化为“合法伤害”。毕竟,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而不越公权边界,正是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最生动的实践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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