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被告人驾车故意挤占车道导致受害人车辆严重损坏,但其目的是阻挡追赶的车辆超车,以逃避交管部门检查,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公共安全要求。被告人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的外后果也是特定的,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虽然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但当被害人驾驶的小汽车处于其驾驶的货车左侧时,作为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执照的正是司机,应当知道在驾车高速曲线行驶的情况下占道逼车可能发生车辆倾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仍然继续占道逼车,放任后果发生,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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