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格式开始改革了,落款前多了这段话。值得推广!

民事判决书格式开始改革了,落款前多了这段话。值得推广!

在某些法院,作为一项探索执行改革新模式,实践执行改革新措施,正在大力推行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改革,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目前通用的民商事判决书的格式进行了内容添加,而其法律后果,不是一般的大。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是指对具有金钱债权给予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并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4民初1335号

原告:梁汉兴,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梁贤春,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林军,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梁汉兴与被告梁贤春、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汉兴,被告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贤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贤春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林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1日,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15000元人民币,并出具被告人署名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届期,被告未偿还借款,当时被告跟我商量2019年5月份前还的。打电话也不接,我也跟担保人讲了,你们可以过来商量借条写过,息钱要交,可是他们不过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林军辩称,梁汉兴为未与其电话联系,今年2月15日有与其微信联系商量过还款事宜,7月22日有微信提醒开庭时间。不清楚梁贤春是否向梁汉兴支付过本息及支付数额,其本人未支付过本息。

梁贤春未作答辩。

梁汉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梁贤春向梁汉兴借款,林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林军质证无异议,梁贤春未到庭质证。

梁贤春、林军未依法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汉兴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1日,梁贤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梁汉兴借款15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元,即按月利率2%计息,借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述借款本息由林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梁贤春、林军向梁汉兴出具共同署名的《借条》一张。借款后,梁贤春未支付本息,届期,梁贤春、林军失约,经梁汉兴多次催索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梁贤春应承担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梁汉兴请求判令梁贤春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仅约定借期内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梁汉兴现主张梁贤春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林军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保证合同尚在保证期间,原告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林军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梁贤春追偿。综上,梁汉兴请求判令林军对梁贤春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梁汉兴请求判令:1.梁贤春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林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梁贤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梁贤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梁汉兴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林军对梁贤春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林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梁贤春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梁贤春、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何霖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琳恒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