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凯维齐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凯维齐主张已自行投入了案涉工程的全部资金,案涉工程由其实际管理,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认为,虽然《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凯维齐是合同项目的经济责任人,全部承担项目施工及合同履行中的所有责任,且凯维齐和重庆德感公司均认可凯维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凯维齐系实际施工人的依据不足。实际施工人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虽然《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就凯维齐与重庆德感公司之间对于案涉工程如何投资、管理、结算等作出约定,但凯维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实际出资、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案涉工程施工的事实。同时,交纳保证金、签订合同、与施工班组进行结算等事宜均是以重庆德感公司的名义进行,数份法院生效判决也亦认定重庆德感公司应就案涉工程引发的多起纠纷向案外人承担相应款项的支付责任,故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凯维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凯维齐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凯维齐的起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092号
最高院: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委托行为予以审查,系与当事人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不服此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最高院: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
最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哪一级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最高院:二审民事案件未开庭审理只进行询问调查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行政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与当事人属于同一社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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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系形成权,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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